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我结婚后,家里的房子拆迁了,分得了拆迁安置房。我不太清楚这个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担心以后万一有什么问题会有纠纷,想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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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得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被拆迁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在拆迁时并没有考虑另一方的因素,比如人口数量等,仅仅是按照原房屋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那么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原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本质上是原个人房产的一种转化形式。举例来说,男方在婚前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婚后该房子拆迁,按照房子面积分得了安置房,这个安置房就还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要是被拆迁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基于该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安置房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婚后一起购买的房子,之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就属于两人共有。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考虑了夫妻双方的人口因素等,使得另一方也享有了相应的权益。那么,另一方对于安置房中基于其权益所对应的部分是有权利主张的,这部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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