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待岗职工生活费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家国企的待岗职工,不清楚公司给我发的生活费合不合理。想知道国家对于国企待岗职工生活费有没有相关规定,标准是怎样的,我该依据什么来判断公司给我的生活费是否符合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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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待岗职工生活费是指国有企业中,因企业原因导致职工暂时无法正常上岗工作时,企业向职工支付的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里所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各地方有不同的细化规定。例如,有些地方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费,比例可能在70% - 80%左右。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对于国企待岗职工来说,如果遇到企业支付的生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可以先与企业进行友好协商,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生活费。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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