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会偏向甲方吗?


在探讨门面租赁合同是否偏向甲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等原则来订立。公平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则保障双方是基于真实意愿签订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在实际情况中,门面租赁合同不一定就会偏向甲方。有些合同之所以看起来对甲方更有利,可能是因为甲方作为门面的所有者,需要在合同中保障自己的资产安全、合理收益等权益。但这并不代表合同必然是不公平的。判断合同是否偏向甲方,关键要看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明显加重了乙方的责任、排除了乙方的主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门面租赁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且甲方没有尽到上述提示和说明义务,而合同条款又明显对乙方不利,那么乙方有权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合同中有符合上述无效情形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觉得门面租赁合同可能偏向甲方,你可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与甲方进行协商,要求对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由律师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判断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之处,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