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如何规定的?
我是个打工的,之前碰到过老板不给发工资的情况,一直拖着,后来好不容易给了。我就想了解下,最高法和最高检对于这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有啥规定,要是再遇到类似情况,我也好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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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指的是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却故意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行为。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发布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律适用标准。比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这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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