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首先,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范围,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此,这是认定的基础。其次,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出现隐匿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相关材料等情况,会被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关于“数额较大”,存在两种情况: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有明确界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责令支付后,指定限期内仍不支付算,但有正当理由未知悉或未及时支付的除外;逃匿时通过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并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如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并造成劳动者及其家属基本生活受影响、对劳动者使用暴力等严重后果的,会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报酬并担责,可不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前支付,可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前支付,可从轻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但宣判前支付报酬并担责的,可酌情从宽处罚。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条文。相关概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等多种行为表现 )(数额较大:存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报酬且达到一定金额,或多名劳动者报酬累计达到一定金额两种情况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相关部门责令后在指定时间未支付,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造成严重后果:对劳动者及其家属基本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