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属于哪些类型的合同?
我最近签了份租赁合同,不太清楚它在法律上属于哪种类型的合同。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租赁合同是怎么归类的,这种归类对我签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有什么影响,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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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法律性质和分类来看,租赁合同具有多种属性。 首先,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即告成立,而不需要实际交付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这表明,双方达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协议时,合同就生效了。 其次,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同时,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承租人有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例如,你租了一套房子,房东要把房子交给你住,你则要按时付房租。 再者,租赁合同还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这体现了租赁合同的有偿性。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另外,租赁合同通常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过,对于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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