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卖房后又不想卖了属于什么行为?
我之前口头答应把房子卖给别人,也谈好了价格等相关事宜,但现在我又不想卖了。我想知道我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我该怎么做才能尽量减少可能出现的麻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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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卖房后又不想卖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属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就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虽然只是口头承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口头承诺也能构成合同。 当双方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屋的位置、价格、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时,口头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了。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承诺卖房的一方如果反悔不想卖了,就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这就构成了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不想卖房的一方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方可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要求卖房者按照约定把房子卖给自己;也可以要求卖房者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为买房做准备而花费的费用等。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和具体内容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双方可能对合同的具体条款存在争议。所以,如果发生纠纷,主张口头合同存在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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