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转租权有哪些规定?

我租了套房子,由于工作变动要去外地,想把房子转租出去,但不知道民法典是怎么规定转租权的,不清楚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也不知道转租要满足什么条件,怕到时候违反法律规定惹上麻烦,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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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意味着,如果承租人想要转租房屋,首先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一旦获得同意,承租人转租后,他和出租人之间原来的租赁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要是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了损害,比如把房子里的家具弄坏了,那么承租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承租人可以根据和第三人的约定,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转租的期限不能超过承租人自己剩余的租赁期限。举个例子,承租人租了房子一年,在住了半年后转租给第三人,那么转租给第三人的期限最多只能是剩下的半年。不过,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另外有其他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这给了出租人一定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同意转租,如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情况后的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法律上就认为出租人是同意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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