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和加付赔偿金是什么?


经济赔偿金和加付赔偿金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概念。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经济赔偿金,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赔偿费用。它是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遭受损失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加付赔偿金则是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时,除了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费用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也就是说,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当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责令后仍不支付相关费用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加付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加付赔偿金通常需要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