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特殊劳动保护原则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听说劳动法有特殊劳动保护原则,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个原则到底是怎样规定的,能给哪些人提供保护,对我在工作中的权益保障有什么帮助,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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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特殊劳动保护原则是指在劳动法律制度中,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考虑到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或社会因素等,给予他们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的准则。 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涉及的群体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对于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需要特别的保护。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而对于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这些特殊劳动保护原则的存在,是为了确保特定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和风险,同时也是社会公平和人道精神在劳动法律领域的体现。它有助于维护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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