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调整项目有哪些?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调整项目主要分为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等。 收入类调整项目方面,例如视同销售收入。在会计上可能不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上要视同销售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可能有不同规定,导致需要调整。 扣除类调整项目中,业务招待费是常见的调整项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另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也有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资产类调整项目,像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了不同类型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企业会计上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就需要进行调整。以房屋、建筑物为例,税法规定其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如果企业自行确定的折旧年限低于20年,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对多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