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增调减项目有哪些?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项目需要调增,哪些项目可以调减。比如日常的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这些,不知道在汇算清缴时该怎么处理,希望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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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调增项目,简单来说就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或者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例如,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有税收滞纳金,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在缴纳滞纳金后,需要将这部分金额在汇算清缴时调增。 调减项目则是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或者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比如国债利息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将这部分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再如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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