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变更劳动关系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协商变更劳动关系,本质上就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相关规定及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表明协商变更是在没有任何客观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前提条件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未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不得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情形方面**:
- 试用期内可能会涉及变更。
-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例如相关劳动法规对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修改后,合同中加班工资条款可能需变更。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能会调整其工作岗位,从而变更劳动关系。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会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
-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 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转产转型、技术改造后某些生产岗位消失等。
-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达成新的协议变更原有的约定。
**变更流程方面**:
1. 一方将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2. 另一方对提交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3. 经审查若无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表示同意;若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将异议返回给对方,双方就异议再次进行协商。
4. 直至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异议完全消除,再由一方根据协商一致的内容起草变更协议,提交另一方签章。变更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由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5.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双方按照变更协议严格履行,并为对方履行该变更协议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证据收集方面**: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都要留意保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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