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变更劳动关系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协商变更劳动关系,本质上就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相关规定及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表明协商变更是在没有任何客观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前提条件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未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不得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情形方面**: - 试用期内可能会涉及变更。 -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例如相关劳动法规对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修改后,合同中加班工资条款可能需变更。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能会调整其工作岗位,从而变更劳动关系。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会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 -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转产转型、技术改造后某些生产岗位消失等。 -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达成新的协议变更原有的约定。 **变更流程方面**: 1. 一方将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2. 另一方对提交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3. 经审查若无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表示同意;若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将异议返回给对方,双方就异议再次进行协商。 4. 直至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异议完全消除,再由一方根据协商一致的内容起草变更协议,提交另一方签章。变更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由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5.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双方按照变更协议严格履行,并为对方履行该变更协议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证据收集方面**: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都要留意保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