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公司具体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呢?


在工伤赔偿中,公司需要承担以下几类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要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工资。比如,职工原来每月工资5000元,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那么公司这3个月每月都要支付5000元。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该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等特殊情况经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陪护费**: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护理人员或者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比如职工受伤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请护工照顾,护工费用就应由公司承担。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伤残津贴**: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如果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例如职工本人工资6000元,五级伤残则每月可领取4200元伤残津贴。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如果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有伤残情况,公司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在某些地区,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能是3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相关依据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