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拖欠和克扣工资是什么意思?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工资发放方面一直不太规律,有时候还会少发。我想弄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拖欠工资,什么样的又算是克扣工资呢?我希望能详细了解这两个概念,好判断公司有没有侵害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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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是在劳动领域中,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两种常见行为。 先说克扣工资,它指的是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的工资。这里的应得工资,是指在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像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过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里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下降导致工资下浮(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员工请事假相应减发工资等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例如,如果劳动合同里约定因为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会扣减部分绩效工资,这就不算克扣工资。 而无故拖欠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并非因为不可抗力等合法原因,超过了规定或者双方认可的工资支付期限,没有支付或者没有全额支付员工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也就是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要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小时工、周薪制员工,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比如,约定每月5号发工资,没有特殊原因,到了5号却没发,这就可能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所以,要是遇到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 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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