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撤回是什么意思?
我和老公去申请了离婚,现在处于离婚冷静期,最近听说有离婚冷静期撤回这个说法,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这是不是说在冷静期内不想离婚了,就可以撤回申请?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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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撤回指的是,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 这一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回执单开始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的,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冷静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去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婚姻关系的解除。 如果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在离婚冷静期内,无论是主动申请撤回,还是冷静期届满后未及时申领离婚证,都会导致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意味着本次协议离婚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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