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财产?
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听到了抵押财产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抵押财产具体是怎么定义的,哪些东西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哪些又不可以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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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来向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在抵押这件事里,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被叫做抵押人,接受这个担保的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这里提供担保的财产就是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不少,比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像咱们住的房子;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但也有一些财产是不能抵押的。《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像土地所有权就不能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也不行,不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还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都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总之,了解抵押财产的相关规定,能更好保障我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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