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不想履行该怎么办?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不想履行了,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还没有生效,此时可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用快递等可留痕的方式送达比较好。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要是协商不成,有一方不同意解除,那么合同就得继续履行。不过这种情况下,不想履行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损失相对较小。而且在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并协助对方寻找下家时,房东有义务减少自身损失。 要是在合同已经生效,又不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成就的前提下,一方想解除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协商解除,也就是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来解除合同。 二是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意图,但另一方不同意解除,那么对方可能会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最终就可能导致合同继续履行。 三是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意图,另一方同意解除,但会要求提出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可能包括对方因履行本合同已经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若履行可能获得的利益,不过应以签订合同时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上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