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当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法律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工伤职工仍在停工留薪期内,那么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停工留薪期期满为止。这意味着在停工留薪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原本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例如,小张在工作中受伤,劳动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但他处于停工留薪期,那么这个合同就要延续到他停工留薪期结束。 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的问题。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劳动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长期的保障。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的权益,也考虑到了不同伤残程度职工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就业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