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期间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是否合法?

我在工作中受了工伤,现在还在治疗恢复阶段,但是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说不再续签。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在这种工伤的情况下,公司不续签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我的权益该怎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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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一般是不合法的。 首先来解释一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顺延。简单说就是本来合同到期该结束了,但因为出现了一些特定情况,合同的期限会自动往后延长,就像接力比赛中交接棒一样,把合同期限延续下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也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不需要续签,而是顺延到工伤医疗期结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劳动者因工伤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劳动者自己提出的话,是有权利选择结束或者终止这份劳动合同。对于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当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提出不再续约,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擅自结束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相关概念: 劳动合同顺延:指劳动合同期满时,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于保障职工就业及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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