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合同期满单位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吗


工伤合同期满,单位通常不可以随意不续签劳动合同。 首先,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表明,劳动合同期满,若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提到,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劳动合同到期,不以相应情形消失为准,而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其次,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工伤员工正在规定医疗期内,那么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公司不能立即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 - 6级伤残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能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五、六级伤残职工,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可以与其不续约,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如果单位违反规定不续签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总之,工伤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复杂,要根据员工的工伤鉴定等级、是否在医疗期等多种因素判断。员工应了解自身权益,在遇到问题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关概念: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于后续医疗等方面的补助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于保障职工后续就业等方面的补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