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遇到了‘扣留’和‘留置’这两个词,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某些执法场景或者经济交易中,感觉这俩词好像都跟物品的暂时控制有关,但又觉得肯定有不同之处,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它们的区别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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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含义、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扣留通常是指执法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物品、文件或者人员等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限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暂时把东西或者人扣下来,不让其自由流通或者行动。扣留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调查案件、保障执法顺利进行等。比如在交通执法中,如果司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交警有权扣留其驾驶证和车辆,以便进一步调查处理。扣留主要依据的是各类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赋予了交警在特定情况下扣留车辆和证件的权力。 而留置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当你借给别人钱或者为别人提供了服务,对方到期没还钱,而你手里正好合法占有对方的一些物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你就可以把这些物品留下来,等对方还钱后再归还。留置权的设立和行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从适用主体来看,扣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实施;而留置的主体是民事主体,也就是普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在适用条件方面,扣留通常是基于行政管理或者执法的需要,只要符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执法部门就可以实施扣留;而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民事法律要件,比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 总的来说,扣留更多地体现了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留置则是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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