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后,仲裁时效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我朋友工伤认定完成了,但和单位在赔偿上有分歧,想申请仲裁,可不清楚仲裁时效从啥时候算。我们不太懂相关法律规定,想了解具体的计算起点,以及有没有特殊情况会影响时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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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后,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一年。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通俗来讲,就是职工明确意识到自己因工伤所应享有的权益,比如获得相应赔偿、享受工伤待遇等权利,被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方侵害的那一刻。例如,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后,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费用,职工此时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仲裁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会受到影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说,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工伤赔偿,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此时仲裁时效就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 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职工因为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时效内申请仲裁,那么在这些因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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