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什么时候设立?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说他给一个亲戚设立了居住权,但我不太清楚这居住权到底啥时候就算设立了。是签合同的时候,还是去做登记的时候呢?我就怕稀里糊涂的,以后有麻烦,所以想弄明白这个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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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仅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足以使居住权生效。必须要完成向登记机构的申请和登记手续,居住权才正式设立。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和乙签订了居住权合同,约定乙可以在甲的房屋内居住。但在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之前,乙并没有真正获得居住权。只有当他们去相关登记机构完成了居住权登记,乙才开始享有法律认可的居住权。所以,居住权设立的关键时间节点就是完成登记的那一刻。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居住权的公示性和稳定性,使得权利状态能够通过登记清晰地展现出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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