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自什么时候起设立?
我买了套二手房,原房主说给之前的保姆设了居住权。我想知道这个居住权到底从啥时候开始算设立呀?是签合同的时候,还是去登记的时候呢?我担心居住权的设立时间会影响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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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意味着,居住权并不是从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之时就设立了。虽然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后,合同可能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居住权这种物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说,只有当当事人到相关的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权才正式设立。此时,居住权人才真正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居住权合同,约定乙可以在甲的房屋内居住,但如果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之后甲把房子卖给了丙并完成了过户手续,丙就可以要求乙搬出房屋,因为此时乙的居住权并未设立。而如果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即使房子所有权发生转移,乙依然可以依据其居住权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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