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义务何时履行完毕?
我把房子租给别人了,平时就是按合同给租户提供房子,保障正常使用啥的。但我不太清楚,到底做到啥程度,我作为出租人的义务才算履行完呢?是租约到期就完了,还是得有其他条件呀?想弄明白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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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出租人的义务何时履行完毕,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出租人有哪些主要义务。一般来说,出租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租赁物、维修租赁物、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等。 关于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也就是说,当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状态,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时,交付租赁物这一义务就算履行完毕。比如你出租一套房子,按照合同约定在某个日期把钥匙交给租户,房子各项设施也符合合同约定的可居住状态,那么交付义务就完成了。 对于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出现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当出租人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使租赁物恢复到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时,维修义务就履行完毕。不过,如果合同里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那么出租人在这方面就无需承担责任。 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租赁期限。出租人要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一直能满足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只有当租赁期限届满,且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物都能正常用于约定用途,没有出现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这一义务才履行完毕。 所以,综合来看,出租人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的时间节点并不完全相同。交付义务在交付租赁物时完成;维修义务在维修好租赁物使其能正常使用时完成;保证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在租赁期限结束且整个期间都满足使用要求时完成。只有当所有这些义务都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后,才能说出租人的义务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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