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开始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通俗来讲,就是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向国家支付的费用。 一般来说,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首先是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如说原本是工业用地,想要转变为商业用地,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因为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不同,商业用地通常比工业用地价值高,所以要补缴差价。 其次是土地使用年限续期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若要继续使用土地,就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例如一些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使用者若想继续使用该土地,就需要补缴出让金。 另外,在划拨土地转让时也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当划拨土地进行转让时,往往要补缴出让金使其变为出让土地才能进行交易。 总之,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起始时间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并且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