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什么时候设置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很好奇它是什么时候被设置到刑法里的,想了解一下它的立法时间,这样能让我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发展脉络,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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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等重要内容。我们先来看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它是这样表述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设置时间与刑法的修订进程密切相关。在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此修正案对刑法第十七条进行了重要修改,增设了现在的第三款内容,并且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一修改是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举措。在之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特定八类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适当调整是必要的。通过增设该条款,使得在特定情况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严重犯罪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又设置了严格的程序,即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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