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复议前置?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为你介绍几种常见的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 首先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自然资源的权属确认往往涉及复杂的行政调查和专业判断,行政复议机关在这方面有更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先通过复议程序解决可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是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问题涉及到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纳税人的权益,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具有专业性,先由其上级机关进行复议,有利于准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最后是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营者集中审查涉及到市场竞争秩序和经济结构等复杂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在这方面有更专业的能力和资源进行审查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