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用药由谁承担?


在探讨非医保用药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非医保用药的概念。非医保用药就是不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这些药品通常在医保报销时是不被涵盖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承担问题存在多种情况。一般而言,如果涉及到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赔偿责任的划分与不同主体的角色有关。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一些保险合同中会约定保险公司只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来赔偿医疗费用,对于非医保用药可能不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这个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仍需承担非医保用药的赔偿责任。 对于侵权人(如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来说,如果保险公司依据有效的免责条款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那么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这是基于侵权责任的原理,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应当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非医保用药如果是治疗所必需的,也属于合理损失的一部分。 此外,如果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能也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非医保用药费用。总之,非医保用药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保险合同约定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