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到期不让租了损失由谁承担?
我租的房子房租到期了,房东说不让续租了。但我之前为了这房子投入了不少装修费用,还有一些因为不能续租产生的其他损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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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租到期房东不让续租的情况下,损失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在租赁关系中,“附合装饰装修物”是指那些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且这些装修已经和房屋紧密结合,难以分离或者分离后会损坏房屋和装修本身。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就是可以和房屋分离且分离后不影响其本身和房屋使用的装修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也就是说,这部分装修的处理相对简单,承租人有权利拆除,只要不损坏房屋就行。 对于附合装饰装修物,在合同到期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简单来讲,如果当初租赁合同里没有约定到期后装修费用的补偿问题,一般情况下,房东是不需要对这部分装修费用进行补偿的。 另外,如果是因为房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不续租,给承租人造成了额外的寻找新住所的费用、搬家费用等损失,承租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房东提前通知的义务,那么这部分损失可能就得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了。 所以,房租到期不让租后损失的承担要根据装修情况、合同约定以及房东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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