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发票的税费由谁承担?
我租了一套房子,房东说开发票的税费得我承担。我觉得这不合理,可又不太确定。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房屋租赁发票的税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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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关于房屋租赁发票税费由谁承担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房屋租赁发票税费这个概念。房屋租赁发票税费是指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因开具租赁发票而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费是基于房屋租赁行为产生的一种经济负担。 在法律规定方面,并没有明确强制规定房屋租赁发票的税费必须由哪一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自行约定税费的承担方。也就是说,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了房屋租赁发票的税费由某一方承担,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中写明“本合同租赁期间,因开具租赁发票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承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 然而,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没有对税费承担问题做出约定,一般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出租房屋属于应税行为,出租方是纳税义务人,理应由出租方承担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税费。因为出租方通过出租房屋获得了经济利益,按照税法规定,取得应税收入的一方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例如,在增值税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房产税方面,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所以,从法定纳税义务角度来看,出租方承担税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在实际的房屋租赁市场中,存在着出租方将税费转嫁给承租方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比如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出租方处于优势地位,可能会要求承租方承担税费。但这种转嫁行为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作为依据,承租方可以拒绝承担。如果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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