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在路上不见了由谁负责?


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如果快递不见了,也就是发生了丢失的情况,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在快递服务中,存在寄件人、快递公司和收件人这几个主要角色。寄件人是委托快递公司寄送物品的一方,快递公司负责物品的运输和派送,收件人则是最终接收物品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快递运输里,快递公司就相当于这里的承运人。 如果是在卖家已经发货,快递处于运输途中丢失的情况。一般来说,在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家,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家要承担快递丢失的损失。因为卖家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达收件人手中。所以,通常情况下,卖家可以依据运输合同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卖家获得赔偿后,可以再按照与买家的约定处理退款或者补发货物等事宜。 如果是收件人自己委托寄件的快递丢失。此时收件人同时也是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收件人可以根据与快递公司约定的保价条款进行索赔。若进行了保价,快递公司应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若未保价,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实践中,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此外,如果快递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根据法律规定,快递公司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需要及时通知寄件人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果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的,快递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寄件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丢失,那么快递公司就无需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