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被别人签收使用了该如何赔偿?


当快递被别人签收并使用时,赔偿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主体和情况来确定。 首先说快递企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同时,《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指出,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快递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将快递送到收件人手中,导致被他人签收使用,快递企业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保价的快递,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的快递,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可能会有一定的上限。 其次是卖家的责任。在货物交付给快递企业后,风险通常就转移给了买家。但如果卖家和买家之间有特殊约定,或者卖家在选择快递企业等方面存在过错,卖家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卖家明知该快递企业经常出现类似问题仍选择合作,就可能要对买家的损失负责。 最后是实际签收使用人的责任。实际签收使用快递的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所以收件人有权要求实际签收使用人返还物品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遇到快递被别人签收使用的情况,收件人可以先与快递企业、卖家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快递单号、购买凭证、聊天记录等,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