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把包裹放物业丢失了,责任由谁承担?


在探讨快递将包裹放物业后丢失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 如果快递员在未经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包裹放在物业处,那么快递员并没有完成准确交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的指定地址才是正确的交付地点。所以,这种情况下包裹丢失,快递方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若收件人事先同意快递员将包裹放在物业处,物业也接受了该包裹,那么物业和收件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物业合同中不会包含对快递包裹保管的明确责任条款。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物业能证明自己在保管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已经将包裹妥善放置在指定区域并尽到了一定的看护义务,可能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快递把包裹放物业丢失责任的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若快递员擅自放置,快递方大概率担责;若收件人同意且物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物业可能担责;若物业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能无需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