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施工承包单位出现工伤由谁负责?


在矿山施工承包单位出现工伤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工伤的概念,工伤就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矿山施工承包单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并且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一般由该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因为承包单位是直接使用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对劳动者负有管理和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然而,如果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里的发包方承担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可能没有直接与发包方建立劳动关系,但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要代替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如果是劳务派遣员工在矿山施工中发生工伤,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但它和用工单位之间可以就费用等问题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