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扣的发票红字信息表由谁开具?
我公司收到了供应商开的发票,并且已经完成抵扣了。现在因为一些业务变动,需要开具红字信息表。我不太清楚这种已经抵扣的发票,红字信息表到底该由我们公司开,还是由供应商开,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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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已经抵扣的发票红字信息表由谁开具的问题时,首先要明白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红字发票是对原开具的发票有误或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况时开具的负数发票,红字信息表则是开具红字发票的前置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也就是说,当发票已经被购买方抵扣后,应由购买方来填开并上传红字信息表。这是因为购买方已经将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务信息已经在购买方这边进行了处理。如果由销售方来开具红字信息表,会导致税务数据的混乱。所以,为了保证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规定由购买方来完成这一操作。在购买方填开并上传红字信息表后,销售方根据购买方提供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这样整个流程就符合法律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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