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女方以男方名义买房,离婚时房产该归谁?
我和对象恋爱的时候,她用我的名义买了房子。现在我们打算离婚,这房子到底该算谁的啊?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这种情况房产是怎么判定归属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处理这种事,心里实在没底,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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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时女方以男方名义买房,离婚时房产归属的判定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共同出资,那么双方对房屋应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这是因为共同出资意味着双方都对房屋的购买有经济贡献,按照公平原则,应按比例分配所有权 。 其次,如果不能证明共同出资的,则房产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另外,《民法典》中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也有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若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无法证明女方有出资等情况,从法律形式上看,这房产可能被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是恋爱期间买房,情况相对复杂。 如果房产证登记为两人名字,从不动产登记角度,房产会被视为双方共有。在分割时,有协议依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未出资人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 总之,具体房产归谁要综合各方面证据、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多因素判定。相关概念:(夫妻个人财产:指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明确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经营收益等财产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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