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由谁来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在医院治疗,已经花了不少钱。我不知道这些医疗费用到底该谁来出,是我自己先垫付,还是对方出,又或者保险公司会承担?我很担心费用的问题,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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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的承担主体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医疗费用会由保险公司支付。例如,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有责情况下),在这个限额内,保险公司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其次,如果事故责任方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部分,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比如,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比例为70%,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用,商业险保险公司会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付。 再者,如果交强险和商业险都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用,那么剩下的部分就需要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由侵权人承担。举个例子,事故中对方负全责,在保险赔付后还有剩余的医疗费用,就应当由对方来承担这部分费用。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也可能需要自己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比如,事故发生后,责任方暂时无法支付费用,而医院又需要及时治疗,受害人就可能需要先自己掏钱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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