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由谁负责?


在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强险的作用。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会优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一般情况下,交强险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 如果交通事故中存在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例如,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您负次要责任,那么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就要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 如果事故双方都有责任,那么双方的保险公司会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一方没有购买保险,那么这一方就要按照责任比例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交通事故中伤者需要紧急救治,但费用一时无法确定或者责任方无法及时支付。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总之,交通事故医疗费的承担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保险、责任划分等多个方面。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伤者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的费用凭证,同时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便后续顺利解决医疗费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