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人的医疗费由谁支付?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的医疗费支付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在一些情况下,交强险可以先行发挥作用。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一部分医疗费。例如,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在这个额度内,保险公司会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用于伤者治疗。 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不够支付全部医疗费,那么就需要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若肇事车辆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商业险的赔偿有具体的条款和额度限制,需要根据实际购买的保险情况来确定。 要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都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或者肇事车辆没有购买相关保险,那么剩下的医疗费就需要由事故责任方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所以,如果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方负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对方就有义务按照责任比例支付剩余的医疗费。 此外,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