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对方全责时治疗费用该谁先垫付?


在车祸对方全责的情况下,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和责任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从责任认定上,既然对方被认定为全责,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是在对方。 其次,关于垫付问题。交强险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为伤者提供一定的救助资金。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可以在责任限额(目前一般是1.8万元)内垫付抢救费用。 再者,如果交强险的垫付金额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那么可以看对方是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如果对方投保了足够额度的商业三者险,那么可以与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垫付部分费用。 另外,如果对方既没有足够的保险,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先行垫付,而伤者又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伤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不过,申请先予执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最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方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责任心,也有可能主动垫付治疗费用。但现实中也存在很多对方不愿意垫付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伤者不要过于焦虑,要及时保存好各种医疗票据和相关证据,以便后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