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拒绝为什么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要约拒绝这一概念很是疑惑。不明白为什么要约拒绝会被认定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想搞清楚其中的原因和依据,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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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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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要约拒绝为什么是准民事法律行为,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它和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都包含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二者有一个关键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决定的,而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并非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决定。 接下来看要约拒绝。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时,受要约人表达了不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这种意思表示本身并不会直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产生某种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也就是说,要约拒绝的法律效果不是由拒绝这个意思表示的内容来决定的,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就会失效,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而不是因为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这个意思表示本身设定了要约失效的法律效果。所以,要约拒绝符合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即其法律效果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决定,因此要约拒绝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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