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年前的工伤没有得到赔偿,现在该怎么办?
我家里长辈四十五年前受了工伤,当时没有获得赔偿。现在年纪大了,生活也比较困难,就想知道这种过了这么久的工伤情况,能不能再争取到赔偿?如果可以,要通过什么途径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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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四十五年前的工伤没有赔偿的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待和处理。 首先,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限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发生与工作相关的事故伤害或被诊治、鉴定为法定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必须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治、鉴定为法定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进行申报。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个案例中,四十五年显然远远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申请时限。 如果是因为申报工伤认定的时限超出而导致申请未能被受理,进而致使劳动者及其家属无法获取到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款额,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支付相应赔偿款的法律责任。这里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那么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受工伤员工或者其家属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在主张赔偿时,需要尽可能收集和准备能够证明工伤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比如当时的医疗诊断记录(如果有的话)、工友的证人证言等,以增加自己主张赔偿的可信度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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