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现在打算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听说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是不太清楚这个的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下国家对于工伤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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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它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就业能力下降、再就业可能面临困难的一种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此可见,国家层面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存在差异,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标准能更好地平衡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利益。 例如,在广东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九级伤残为八个月,十级伤残为四个月。而在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所以,如果想知道具体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工伤职工需要查询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服务热线等渠道获取准确信息。同时,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事宜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用人单位就该补助金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等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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