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湾医院辞职要求赔偿的话一般是多少?


在张湾医院辞职是否能获得赔偿以及赔偿多少,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劳动者出于自身原因主动提出离职,通常是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因为医院存在特定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那么医院就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比如,医院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或者相关工作条件;没有及时支付员工应得的薪水;没有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制定的制度不合法侵犯了员工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使合同无效;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员工上班,或者强行让员工进行高风险工作等情况。 相关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符合上述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标准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算平均工资,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扣除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金额 。 如果医院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没有满足法定条件,也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通知费用就解除合同,那么医院需依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总之,具体赔偿情况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