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例如,某公司员工小李,因患病住院治疗,医疗期结束后,其身体状况无法再胜任原岗位工作,公司为其安排了其他相对轻松的岗位,但小李仍无法从事该工作,此时公司若要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就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李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小王在某企业从事销售工作,连续几个季度都未完成销售任务,公司为其提供了专业的销售培训,并调整了其销售区域,但小王在后续的工作中依然未能达到销售指标,这种情况下,公司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规定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某工厂因城市规划需要,生产车间被拆迁,导致生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工厂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地点或岗位,但部分员工不同意调整,此时工厂若要解除与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实际案例分析
曾有一家服装制造企业,因市场需求变化,原本生产的服装款式大量滞销,企业决定转产其他热门款式。这就导致原岗位的部分员工技能与新的生产需求不匹配。企业首先对这些员工进行了转岗培训,然而部分员工在培训后仍无法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要求。企业又尝试为他们调整了其他岗位,但这些员工依旧不能胜任。在此情况下,企业若要解除与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就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员工,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另一个案例中,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因意外受伤,在医疗期满后,虽然经过康复,但身体状况仍无法恢复到能从事原研发工作的程度。公司为其安排了相对轻松的行政岗位,但该员工表示无法胜任行政工作。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向该员工发出了书面通知,同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妥善处理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三、实用法律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前,要充分评估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并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书面通知应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时间等关键信息,并送达劳动者本人。例如,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等方式送达,并保留好送达凭证。
- 做好证据收集与保存工作。在涉及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用人单位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绩效考核记录、市场变化的相关文件等,以备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之需。
- 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在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对于劳动者而言:
- 了解自身权益。劳动者应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如经济补偿、代通知金等。
- 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争取更好的补偿方案或其他合理的安排。
-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不合法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补偿,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解除合法、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