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楼厕所下水管道漏水,五楼要求六楼维修,谁应负责维修?
我家在五楼,厕所下水管道漏水了,我要求六楼住户维修,但六楼住户不愿意。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该谁负责维修,是我自己修,还是六楼必须得修?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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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五楼厕所下水管道漏水,五楼要求六楼维修这一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维修责任主体。 首先,要明确下水管道的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一般来说,建筑物内的下水管道分为公共部分和专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该下水管道属于建筑物的公共设施,比如是整栋楼共用的主下水管道,那么按照规定,物业服务人有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此时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 若下水管道属于六楼业主专有部分延伸至五楼的部分,且漏水是由于六楼业主的原因导致的,例如六楼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管道损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六楼业主就需要承担维修责任。 然而,如果漏水是因为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者自然老化等原因,且在房屋的质保期内,那么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当遇到这种纠纷时,五楼和六楼业主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可以一起查看管道漏水的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归属。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仍然无法解决,受损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责任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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