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哺乳期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保护?
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刚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还在哺乳期。想了解一下在这个阶段,单位应该提供哪些劳动保护措施?特别是工作时间、休息安排和哺乳时间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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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工作时间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育后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哺乳期间。 其次,在休息安排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段时间可以分两次使用,具体安排可由女职工与单位协商确定。 此外,在劳动条件方面,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例如,应当设立哺乳室,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哺乳环境。如果单位无法提供哺乳室,应当允许女职工回家哺乳,并给予相应的往返时间。 最后,在劳动合同保护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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