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由有哪些?
我申请了工伤认定,但结果我不太满意。我想了解下,如果要走行政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由具体都有哪些呢?我该从哪些方面去考量这些案由是否适合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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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行政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时,就可能会涉及相关的行政案由。 首先是工伤认定受理方面的案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这就属于行政不作为。比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员工提交了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但社保部门却以材料不齐等不合理理由拒绝受理,此时就可能产生“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纠纷”这样的行政案由。 其次是工伤认定结论方面的案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社保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而劳动者认为自己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就可能引发“工伤认定结果错误纠纷”。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社保部门却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不属于工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可以以此为案由提起行政诉讼。 再者是工伤认定程序方面的案由。工伤认定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果社保部门在认定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也可能成为行政案由。比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作出认定决定,或者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就可能出现“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纠纷”。 最后,关于工伤认定主体方面也可能存在案由。工伤认定的主体应该是有法定职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是没有权限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了工伤认定,就会产生“工伤认定主体不适格纠纷”。比如,某些企业自行认定员工工伤,这种认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此引发争议,就可以以此为案由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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